2.散裝食品銷售
3.特殊食品銷售
4.其他食品銷售
5.熱食類食品銷售
6.冷食類食品銷售
7.生食類食品銷售
8.糕點類食品銷售
9.自制飲料
10.出售自制飲料
10.其他類食品銷售
按經營主體和經營形式分類如下:
1. 食品銷售經營者
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商販、食品自動售賣機、網絡食品銷售商
2.餐飲服務經營者
普通餐飲:(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3.單位食堂
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建築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有集體用餐配送的,包括中央廚房)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公**** 場衛生許可和食品經營許可的決定》 二、規範和完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 取消餐飲服務場所公**** 場衛生許可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進壹步規範食品經營許可審批和發放行為,依法依規依標準進行前置審查,編制服務指南,制定內部審查細則,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實行限時辦結承諾制,努力提高許可效率。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劑作為原料的食品;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食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肉制品;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實行國家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及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