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和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重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工商業聯合會(商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當依法指導、幫助用人單位規範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職能的鄉(鎮)、街道、社區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可以協助處理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但不得實施行政執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和執法裝備建設,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勞動合同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醫療服務規定的情況;
(八)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建立和運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侵害社會保險權益的案件,由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壹處理。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用工和工資支付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公平使用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規定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公平就業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援助、執行就業和再就業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和招用技術工種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就業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就業規定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壹)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和用工登記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建立職工名冊、錄用登記、工時臺賬、工資臺賬等用工檔案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工資保證金規定的情況;
(十)用人單位以收取保證金、押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情況,以及招用勞動者時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的情況;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工和工資支付事項。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查處職業介紹機構的下列違法行為:
(壹)以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等欺詐方式開展職業介紹活動的;
(二)無合法證照為用人單位開展職業介紹服務活動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
(四)其他違反職業介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