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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華禁售法案通過
壹、追根溯源看“禁令”
歐盟的前身是1951年的歐洲煤鋼***同體。1957年《羅馬條約》創立了歐洲原子能***同體和歐洲經濟***同體。1967年,三大***同體合並成為歐洲***同體;直到1993年1月1日,旨在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生效,標誌著歐盟正式成立。因此,追溯歐盟對華軍售禁令的歷史,應從上個世紀50年代算起。
巴統成立
二戰結束後,隨著東西方陣營的形成,冷戰開始。為了限制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向社會主義國家出口戰略物資和高技術,美國於1949年11月組建了所謂“出口控制統籌委員會”,總部設在巴黎,又稱“巴黎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有17個成員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丹麥、挪威、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臘、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亞。有大約30個國家,還包括壹些民族主義國家,被“巴統”列為禁運對象。
擬定禁運清單由各國執行是“巴統”禁運的主要手段。巴統的清單有三類,即國際原子能清單、國際軍品清單和工業清單,所涉範圍包括軍事武器裝備、尖端技術產品和稀有物資等上萬種具有戰略意義的貨物和技術。根據“巴統”規定,成員國準備向受限制的國家出口受控貨物和技術時,必須向“巴統”提出申請,並且只有在“巴統”所有成員國政府壹致同意後,該出口國政府才能簽發本國的出口許可證。
歐盟國家在巴統框架下的對華武器禁運
1950年7月,“巴統”的貿易管制範圍擴大到中國。歐盟自己並沒有專門的對華武器禁運政策,其對華武器禁運壹直是在“巴統”的框架內進行的,而且與美國的對華政策密切相關。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松訪華後,美國放寬了對華出口控制政策,“巴統”也改變了中國的出口許可地位,歐盟國家也隨之跟進。從1981年起,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開始向中國出口較為先進的技術。20世紀80年代中期後,中國開始與法國等歐盟國家建立起軍售關系。1989年下半年,“巴統”決定取消本已放寬的對華出口控制,歐盟國家也隨之對華實施軍事制裁,實行武器禁售。
但是,在“巴統”和歐盟決定對中國武器禁運的時候,正值國際格局發生激烈變化時期。隨著冷戰的結束、科技的發展和國際格局的演變,“巴統”以東西方劃界進行出口控制的制度已不合時宜。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西方國家開始不斷突破“巴統”的禁運限制,作為冷戰產物的“巴統”不得不調整其控制範圍和禁運對象。1990年,“巴統”的禁運項目由成立初期的400個減少到120個,1991年中又減少三分之二,被禁運的國家也越來越少,1994年3月,“巴統”宣布解散。
二、歐盟“禁令”禁什麽
1989年6月26日~27日,歐***體的決策機構部長理事會在馬德裏開會,會議宣布對中國采取包括中止高層接觸、軍事合作和文化交流等在內的5項措施,其中有關軍事方面的措施是:“***同體成員國中止與中國的軍事合作並禁止與中國進行武器貿易”。該理事會宣言成為歐盟對華武器禁運的原始依據,使剛剛起步的中歐軍售往來又告停止。
但是,歐盟理事會的宣言並無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它既沒有指明武器禁售是否涵蓋所有軍事項目,包括武器平臺、非致命項目或其部件,也沒有說明執行禁售的措施和程序,而是將這些問題的解釋權留給了各成員國,而各國對理事會宣言的解釋也是不同的。有的國家禁止對華出售任何軍事項目,有的國家則是有選擇地禁售。例如英國的解釋是:不禁止非致命性軍事項目;如航空電子和雷達等,將禁售範圍僅限於“致命性武器,包括機槍、大口徑武器、炸彈、魚雷、火箭和導彈,以及專門用於上述武器的部件,彈藥、軍用飛機、直升機,戰艦,裝甲戰車以及其他武器平臺、任何易被用於國內鎮壓的設備”。就在歐盟宣布對華禁售後不久,馬克羅尼公司獲準向中國出售了價值3000萬英鎊的用於中國戰機的“平視顯示器”和雷達設備,理由是這些屬於電子設備而非武器。
此外,法國和意大利也繼續對華軍事出口,其中甚至包括某些“致命性武器”。
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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