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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突發事件常識

1.怎樣處理應急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

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壹條 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 *** 或者人民 *** 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交通工具、公***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 *** 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 *** 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5)啟用本級人民 *** 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6)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 *** 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 *** 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壹級人民 *** 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設施。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 *** 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壹級人民 *** 支持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 *** 提出請求。

上壹級人民 *** 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第六十壹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 ***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擴展資料:

突發公***事件主要分成4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2、事故災難—。

2. *** 如何處置突發事件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 ***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壹條 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 *** 或者人民 *** 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交通工具、公***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人民 *** 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 *** 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 *** 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 *** 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 *** 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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