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就股票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股東大會決議:對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利潤分配方案、決議的效力、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決議等事項作出決議。
2事前溝通
在提交申請文件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對重大疑難問題、非前置性事項等涉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理解和應用的問題,或對審核問詢中需要與交易所溝通的問題,可通過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系統進行咨詢或通過該系統預約面詢。
3保薦及申報程序
發行人聘請保薦人進行保薦,制作申請文件,並向上交所申報(主板和創業板則向證監會申報)。
具體申請文件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2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文件》所附的《申請文件目錄》。
受理和審核階段(上交所)
1 受理階段
1.受理:上交所在收到申請文件後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發行人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上交所網站預披露招股說明書等相關文件。
證監會決定不予受理的(如發行人存在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限制主體資格、限制業務活動、壹定期限內不受理出具的相關文件、相關措施尚未解除等情形的),發行人可以在不予受理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交所申請復核。
申請文件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發行人應當在30日內予以補正,如存在目錄與上交所指定文件不符、簽章不全或不清晰、文件無法打開等情形的。
2.保薦機構報送工作底稿: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10個工作日內,保薦機構應當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保薦工作底稿,並核對招股說明書版本。發行人上市後,保薦機構需制作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備查。
二審核問詢階段
1.上市審核中心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市審核機構通過書面形式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審核機構可以采用書面問詢的方式,要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時逐項回復,並對申請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
回復不具有針對性或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或發現新事項的,上市審核機構收到發行人回復後10個工作日內可以繼續提出問題,可以進行多輪質詢。必要時,上市審核機構還可以采用面談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如果審核機構認為無需進壹步詢問,將向上市委員會出具審核報告。
2.召開上市委員會審議會議:召開審議會議時,由上市審核機構的審核人員向委員會匯報提交審議的審核報告和是否同意發行上市的初步建議。匯報完畢後,與會委員對匯報內容提出意見,可以要求審核人員進行解釋說明。會議召集人根據與會成員的意見和討論情況進行歸納整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審議後,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發行上市的審議意見。
3、出具審核意見:上交所結合上市委的審議意見,出具同意發行上市的審核意見,或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發行人自收到交易所終止審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將終止審核決定提交復核。交易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復核會議,原復核會議成員不得參加復核會議。復核期間,原決定的效力不受影響。如復核申請成立,交易所將作出受理申請或繼續復核的決定;如復核申請不成立,則維持原決定,並通知發行人及其保薦人。交易所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的,發行人可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再次提出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
4、審核時限: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出具同意審核意見或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其中上交所審核時間不超過3個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回復問詢時間合計不超過3個月。中止審查、請示主管部門、落實上市委意見、實施現場檢查等事項不計入上述時限。
3註冊階段(證監會)
證監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上交所的意見和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正式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註冊的決定。重點審查交易所對發行上市的審核內容是否存在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發行人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等主要方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果證監會決定發行人不予註冊,發行人可在決定作出之日起 6 個月後重新申請上市。中國證監會準予註冊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壹年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註冊決定有效期內發行股票,發行時間由發行人自主選擇。
4發行承銷階段(發行人、主承銷商)
證監會同意註冊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上交所報送發行承銷方案。上交所在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啟動發行。招股說明書自公開發行前最後壹次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發行人應當在股票發行前在上交所網站和證監會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全文,並同時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刊登地址和上網查閱文件的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還規定了科技創新板網下詢價參與者的條件和報價要求、科技創新板下的初始配售比例、科技創新板下的網上回撥機制、戰略配售、超額配售選擇權等。此外,投資者還可通過交易信息查詢系統獲取所需文件和信息。
5市場交易階段(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
與現行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的規定相比,科創板的交易規則更具包容性和靈活性。在市場交易階段,上交所從控股股東減持、核心技術人員及其他特定人員、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差異化交易機制等方面為科創板量身定制了交易規範。
從股權激勵的層面來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擴大了股權激勵對象的範圍,允許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票超過5%的,可以作為股權激勵對象、允許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股權激勵對象(但必須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僅要求股權激勵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如果股權激勵的價格條件低於市場參考價的 50%,應說明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並將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份總數累計上限提高到 20%。同時,取消了上市公司60天內完成權益授予和登記的時限。
6退市(上交所、上市公司)
科創板建立了嚴格的退市制度,主要體現在嚴格執行退市指標、縮短退市周期等方面。
1.退市指標:在重大違法方面,列出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眾****safety重大違法兩類;在市場指標方面,構建了成交額、股價、股東人數、市值四類;在財務指標方面,設置了主營業務 "空心化 "四類。定性標準和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主營收入未達到壹定規模、凈資產為負等定量標準;規範指標方面,增加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規退市指標。
2.退市程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的退市企業,可按照股票發行上市登記程序和要求進行申請和審核。
在強制退市程序中,上交所將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如決定終止上市,將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在5個交易日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或書面陳述和申辯的,上市委將組織聽證。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書後,可以在5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交所申請復核,由復核委員會進行審議。交易所將根據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意見,作出是否維持終止上市的決定。上市公司股票自終止上市決定公告之日起5個交易日後的下壹個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將被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轉入股份轉讓場所掛牌轉讓。
在主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交所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審議決定股票終止上市。上市公司主動提出終止上市的,上交所自公司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