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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基本藥物

基本藥物

歷史與起源

基本藥物(essential drugs or medicines)是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77年提出的壹個概念。保障基本藥物的充分提供成為基本衛生保健的重要要素之壹。

壹開始,基本藥物基本上就是價格較為便宜的常用藥。但是,WHO的定義也是與時***進的。根據其較新的定義:“基本藥物是那些滿足人群衛生保健優先需要的藥品。挑選基本藥物的主要根據包括:與公***衛生的相幹性、有效性與安全的保證、相對優越的成本-效益性。在壹個正常運轉的醫療衛生體系中,基本藥物在任何時候都應有足夠數量的可獲得性,其質量是有保障,其信息是充分的,其價格是個人和社區能夠承受的”。實際上,WHO希望扭轉基本藥物等於廉價藥的印象,希望強調基本藥物“滿足人群衛生保健優先需要”的特征,強調其“相對優越的成本-效益性”(也就是性價比),但無論如何也強調其價格的可負擔性。其實,通俗地說,基本藥物就是相對物美價廉的常用藥。

WHO為什麽要提出基本藥物這個概念?這其實也是壹種基於現實的考量。從人道主義的倫理觀來說,無論什麽人患何種疾病,無論這種病的發病率多麽低,只要有壹種藥物能夠治愈或者緩解病癥,其價格再昂貴、也是對患者生命的基本保障。因此,藥物本不應該有“基本”和“非基本”之分。

然而,任何國家用於醫療衛生的資源都是有限的。在世界各國,上市銷售的藥物有很多,其中不少藥物可以用於治療同壹種疾病,其療效有所不同,價格也可能差別較大。因此,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許多國家,公***醫療保障體系不可能為民眾的所有藥物開支付賬;而民營醫療保險也會對可報銷藥品的種類和金額加以限制,除非參保費足夠高。倘若某些國家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或者根本沒有,民眾吃藥完全靠自費,那麽對於收入不高的民眾來說,藥品開支自然會成為很大的經濟負擔。

在這樣的背景下,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所有可以上市的藥品當中進行適當的遴選,編制出基本藥物目錄,優先強化其供應保障體系,以滿足大部分國民基本醫療衛生保健的優先需要,就成為壹種必要而緊迫的公***政策。根據WHO在1999年的統計,全世界有156個國家制定了基本藥物目錄,其中29個國家建立這樣的制度已經長達5年以上。

不過,在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大多數西歐國家並沒有建立基本藥物制度,主要是因為這些國家的醫療保障體系對藥品的報銷品種很多,絕大多數上市的藥物對民眾來說都是可獲得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區分基本和非基本的藥物似乎沒有必要。但是,在全球性醫藥費用不斷高漲的背景下,這些發達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起就采取了各種各樣的藥品開支控制措施,其中的壹種措施是減少(或者不增加)公***醫療保障體系可報銷的藥品種類。也就是說,越來越多已上市的藥物不被納入醫保體系。因此,這些被剔除的藥物,可以被視為“非基本”的藥物,但是這樣的說法在這些國家並不流行。

相對來說,基本藥物的概念對發展中國家有著特殊的意義。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國民在藥物支付能力上的確存在差別,低收入國家的大多數國民沒有能力承擔療效顯著、價格高昂的藥物,尤其是進口藥物。發展中國家的醫療保障體系也難以將這些昂貴藥物全數納入其中。因此,低收入國家的政府引導其醫療保障體系和民眾將藥品開支優先用於相對來說物美價廉的基本藥物,是必要的。此外,建立基本藥物制度,還可以推進發展中國家的合理用藥。濫用藥品導致醫藥費用開支增加的現象在發展中國家比比皆是。基本藥物的遴選考慮到了藥品的“有效性與安全”,因此多使用基本藥物是促進藥品合理使用的措施之壹。

[編輯本段]我國的基本藥物制度

中國政府從1979年開始參加WHO基本藥物行動計劃。1996年,中國首次發布了國家基本藥物中成藥和化學藥品目錄。然而,問題在於,“基本藥物”在中國更多只是壹個概念,而不是壹種有效的公***政策。眾所周知,絕大多數基本藥物都是普藥,每壹種基本藥物在我國都有幾十家企業可以生產,並且會有不同的劑型。同樣是基本藥物,不同的商品,價格自然不壹樣,但療效的差別也許不大。由於眾所周知的“以藥養醫”機制,醫療機構傾向於開貴藥、多開藥,這樣導致相當壹部分患者不僅用藥過多,而且使用了過多價格昂貴、但療效不壹定很高的藥物。由此導致了大家所說的“藥價虛高”。

2009年8月,我國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

衛生部等9部門於2009年8月18日發布《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工作。

實施意見指出,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須、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的原則,結合中國用藥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要求,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中國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和數量,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管理,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並統壹配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藥物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在保持生產企業合理盈利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營銷費用。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原則上按藥品通用名稱制定公布,不分具體生產地、企業。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利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其它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壹定的使用比例,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藥品保障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實施意見明確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的時間表。2009年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壹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利銷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實施規範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學藥品、中成藥***307個藥物品種。

衛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號“衛生部令”,明確這些基本藥物目錄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分為四部分:第壹部分是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藥[2],第三部分是中藥飲片(頒布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為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最後壹部分是有關說明。衛生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這些具體內容。

目錄中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205個品種;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102個品種;中藥飲片不列具體品種,用文字表述。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醫療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主要包括兩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部分。這次公布的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臺。

據介紹,我國專門成立了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這壹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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