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生產煙花爆竹。第五條 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必須持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購買憑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中氯酸鉀含量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第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摔、砸、燒紙等高敏感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氯酸鹽與雄黃、紅磷配制各種煙花爆竹藥劑。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的規定。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組織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人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止生產。第九條 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查,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註明燃放方法和註意事項。第十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近實施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生產和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停止其生產、銷售,收回已銷售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壹條 煙花爆竹儲存單位和生產企業設立的煙花爆竹銷售點和批發部,應當設置專用庫房。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混存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和引火線。倉庫內禁止住宿和加工作業。第十二條 倉庫內應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並經同意。銷售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並憑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櫃的要求,銷售人員應當熟悉所銷售產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識。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方,應當分片、分區設置。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售地公安機關批準後,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第十五條 嚴禁生產單位和個人擅自訂購、購買。嚴禁生產單位向未經許可的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第十六條 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當更換中文商標和說明書,否則不準銷售。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後,購貸單位應當交回主管部門出具的運輸證明原件。第十八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安全運輸要求。運輸用拖拉機、內燃機車,必須安裝火花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口稠密地區停留。第十九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知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第二十條 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車廂內,不準同時裝載其他貨物,嚴禁客貨混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