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衛生、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新聞媒體的廣告進行審查。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新聞媒體單位進行管理。第二章 廣告發布準則 第八條 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識。
新聞媒體機構以 "服務"、"信息"、"專刊"、"專版 "等形式發布廣告時,可以采用專欄形式播發非廣告信息的,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標識或者在播發時聲明是廣告。第九條 新聞媒體單位不得以通訊、訪談、特寫、專題、追蹤報道等新聞報道形式刊播或者變相刊播廣告。
新聞報道不得標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詳細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互聯網地址以及其他聯系方式。
以刊登、播放署名文章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廣告標識或者聲明為廣告。第十條 新聞媒體發布以公眾參與咨詢活動、知識問答等形式的廣告,不得利用他人作為專家、消費者、用戶進行欺騙和誤導宣傳。
前款規定的宣傳藥品、醫療器械的廣告,不得對參加者的病情作出診斷結論,不得暗示病情不明者使用其宣傳的藥品、醫療器械。第 11 條 新聞媒體廣告中數據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應當標明數據來源;
(二)應當標明影響數據可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條件;
(三)不得在廣告中使用未經國務院職能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數據作為地區、全國或者國際排名的依據;
(四)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職能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地區排名、全國排名或者國際排名的依據;
(四)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數據,不得作為廣告中地區排名的依據。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廣告涉及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應當充分說明與價格有關的交易事項。未說明的,應當是消費者、用戶能夠獲得具有通常使用功能的商品或者通常項目的服務而無需承擔額外價格或者費用的價格。第十三條 非馳名商標、非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授予的名牌稱號,不得在新聞媒體廣告中申報為國際或中國名牌。
非馳名商標、非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職能部門授予的地方名牌稱號,不得在新聞媒體廣告中宣稱為地方名牌。
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含有國家不予承認的國際獎項信息。第十四條 禁止在新聞媒體廣告中設置解釋權。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宣傳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的廣告,不得分析、預測使用這些設備、技術、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種獸生產的產品的市場供求狀況,不得承諾由此獲得的經濟收益。
前款規定的廣告表示回收產品的,應當註明回收的期限、價格、數量和產品質量要求。第十六條 房地產新聞媒體發布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
(二)銷售房地產的廣告,應當標明預售、銷售許可證批準機關和文號;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位置,應當以項目所在地現有交通幹道到特定基準點的實際距離表示;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市政設施正在規劃或者建設的,應當予以標明;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境綠化內容的,應當與規劃設計或者實際建設情況相壹致;
(六)使用建築設計模型或者效果圖照片的,應當予以標明;
(七)標明起始價的,應當同時標明最高限價。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的新聞媒體廣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壹)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二)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種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產品對疾病有治療作用;
(三)利用醫藥術語(C)醫學科研單位、醫療單位、學術單位、行業組織或者專家、醫務人員、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對產品功效進行證明;
(四)超出主管部門批準的說明書、標簽的內容,對產品功能、產品功效的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進行誇大宣傳;
(五)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以及含有功效率、治愈率、評價、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六)宣稱產品是 "祖傳秘方 "或者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 "科學結論或者研究成果"、"實驗或者數據證明 "等方面內容的;
(七)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承保等內容或者 "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性 "等承諾的;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部門禁止發布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