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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是什麽意思

I.質權的含義

質權又稱質押。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擔保。質押後,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其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押是壹種約定的擔保權利,其特征是占有權的轉移。

二、質押的分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壹)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權利質押:壹般是以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作為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擔保。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效力

(壹)被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等。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從物未交付的,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並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C) 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 質押物的占有,質權人有權在債權清償前占有質押物。

(2)收取孳息。

(3)質押物的轉讓。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超出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質權轉讓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占有質物的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質權人無效。出質人應對質物轉讓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 處分質物並優先受償其價款。

(5)要求支付費用。

有權請求質權人支付保管標的物的費用。

(6)保全質物的權利。質物有毀損滅失或者價值顯著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出質人權利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物,並經出質人同意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出質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4)對出質人的影響--質權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導致其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存質物,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並返還質物。交存質物的,交存質物的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從利息未到期部分中扣除。

3、債務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返還質物。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431條,出質人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致使質權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32條、出質人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質權的含義的闡述以及質權的壹些分類和效力的介紹,總的來說,無論是出質人還是質權人都應該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責任,最好是以合同的方式來確定兩者之間的質押關系,用法律來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使質押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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