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及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和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勞動者每人每天8元,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在崗天數發放,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特別提示: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高溫補貼為由減少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在高溫下工作但未領取高溫補貼的職工,可以通過企業所在地的村勞動爭議調解室或撥打12333投訴電話爭取合法權益。有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主管部門投訴;
3、因高溫補貼引發爭議的舉證責任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發放高溫補貼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情況和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4、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進行研究或調整;
5、我國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