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件的犯罪記錄無法消除。吸毒“前科”是客觀記錄,不存在消除這壹說,也不可能消除。
根據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包括吸毒、犯罪行為等記錄將永久保存。不能杜絕,但可以取消動態監管。動態管控是公安部2006年推出的壹項禁毒措施。它叫“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裏面有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和其他有涉毒犯罪記錄人員的信息。只要進入的人員使用身份證,系統會自動預警,當地警方會跟蹤檢查。取消上述動態管制,需要成功戒毒三年以上,即最後壹名吸毒人員被抓獲釋放三年以上,向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再由禁毒機關申請註銷,監管級別由黃色管制改為藍色關註。之後使用身份證件不會有預警,對工作生活的影響會大大降低,吸毒人員在入學、就業、社保等方面也不會受到歧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