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壹)供銷合作社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組織;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農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規定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農藥經營許可證:
(壹)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措施和環境汙染治理設施、措施;
(三)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手段。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農藥作為特殊商品與日用品經營有著明顯的區別。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個人經營農藥會受到限制,但實際上很多個人是承包經營農藥的,其中很多是通過第十八條規定的農藥經營許可部門的承包或聯營,或者幹脆作為農藥生產企業的代理商等方式獲得經營資格的。其實主要還是需要合法的手續,我想只要法律沒有規定明令禁止個人經營農藥,就是允許個人經營的,妳如果能夠取得第十九條規定的相應條件,妳應該可以取得經營農藥的資格。
這只是我個人的理解。
妳可以看看《農藥管理條例》,如果妳廣東有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個人經營農藥,那妳就要按地方法規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