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也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征地保養人員、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少年兒童等其他城鎮居民,也應當參加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按照《蘇州市市區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社保中心實行統籌管理。第十壹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照《蘇州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照顧政策。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蘇州市市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尚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仍按照原規定由原資金渠道解決。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濟基金。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統壹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統壹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上限、下限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報經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公布。
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勞動統計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管理的實施範圍和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包括由財政全額撥款、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和人員)。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為用人單位繳費、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劃撥和財政補貼相結合。其中用人單位統壹根據參保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社保中心在11%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中劃出壹個百分點,按月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轉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市級財政按退休人員每人每年100元標準補貼,今後隨財政收入增長逐年增加。
自謀職業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1%按月繳納。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