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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TRIPS協議下版權保護的若幹問題

中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正在進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必須達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最低保護要求。然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存在差異。了解這些差異,對於我國修訂知識產權立法、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筆者擬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作壹簡要比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的壹個專門機構,自1967年以來壹直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總部設在日內瓦,有116個成員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要實施四項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裏協定》和《羅馬公約》,這些公約涵蓋了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方面,如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然而,美國等壹些國家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不滿意。因此,1986 年,美國政府轉向關貿總協定,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這壹努力集中體現在 1991 年 12 月鄧克爾起草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TRIPS 協議和 WIPO 都采用了國民待遇原則,但前者非常具體地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還規定了最惠國待遇(MFN)。TRIPS與WIPO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具體區別如下:

1.在專利權保護方面

1)關於強制許可。巴黎公約》允許在專利權未被行使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性非排他性許可。TRIPS協議》雖然也規定了非排他性強制許可的義務,但也規定了非常有限的實施條件,強制許可僅限於有限的範圍和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對專利權人的補償,以及對這種強制許可的司法審查和補償數額。

2) 關於專利保護期限。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保護的最低期限,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

3) 專利的公布和請求。巴黎公約》沒有提到專利的公布和請求,但《專利法協議》規定了專利的公布和請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用了美國的公布和請求模式。

4) 關於保護客體。巴黎公約》沒有詳細規定專利保護的客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專利發明的保護客體擴展到道德領域,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損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允許成員國將專利保護的客體擴展到人類和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以及植物的診斷和其他相同方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沒有將專利保護範圍擴大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和動物產品中的微生物過程。

5) 關於專利申請。巴黎公約》沒有提及專利申請。巴黎公約》規定了專利性的標準: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規定了同樣的標準。擬議的《專利法協定》也要求:新穎性、進步性和實用性或工業實用性。

6) 關於權利的授予。巴黎公約》沒有明確規定專利權授予的權力,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則明確規定了專利權人制造、使用、銷售、許可銷售或進口侵犯專利的物品或專利方法的權利。

2.商標

《馬德裏協定》沒有規定商標保護的最低標準;它是壹項關於註冊程序的協定。每個協定國根據各自國家的國內法審查商標註冊申請。該協定規定商標國際註冊權的期限為 20 年,但對商標續展的規定不太明確;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商標註冊權的期限為 7 年,並規定期滿後可以續展。

《巴黎公約》規定,商標註冊至少五年後,其他人可以要求撤銷該商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如果權利人至少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則可以撤銷該商標。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成員國按照協議規定的最低保護標準保護商標。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該商標的專有權,以防止第三方在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造成與註冊商標的混淆。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0條禁止將外國註冊商標與本地商標設計聯系起來。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0條禁止將外國註冊商標與當地的商標設計聯系在壹起。該協議還禁止對商標的使用設置不合理的障礙,例如必須與另壹個商標壹起使用。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對商標的保護擴展到服務商標,並承認商標的合理使用,只要能確保商標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得到考慮。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了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即不允許在商品上使用商標標識,誤導公眾對商品原產地的認識。商標不能以虛假的地理來源為基礎進行註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類似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裏斯本協議》對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的保護,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的原產地名稱可能遠遠多於《裏斯本協議》規定的16個名稱。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3條要求成員國提供高標準的保護,防止葡萄酒產品出現虛假原產地地理標誌。該標準不應導致公眾誤認,並應排除任何混淆的風險。此外,還規定了對虛假原產地名稱的權利。新規定的權利已在法國酒廠之間基本解決,酒廠可要求獲得地理標誌方面的知識產權。這指的是白蘭地酒。美國的蒸餾酒廠也使用法國的原產地地理標誌,如白蘭地來標識其葡萄酒。

3.版權

在版權保護方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基本相同。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各成員完全遵守《伯爾尼公約》第 1 至 21 條和附件的規定。

1)保護對象

《伯爾尼公約》要求各成員保護所有文學和藝術作品。

《伯爾尼公約》對其保護的作品種類作了詳盡的列舉,它保護以下作品:書籍和其他文字作品;戲劇或歌劇作品;舞蹈作品;有文字或無文字的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電影表現作品;美術、建築和雕塑作品;攝影作品;以及解釋作品,包括翻譯作品、改編作品、樂譜改編作品等。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版權保護對象的範圍中增加了計算機程序和其他材料的匯編。

2)關於專有權

《伯爾尼公約》關於作者專有權範圍的規定已被納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條款。這些專有權包括復制權;戲劇、歌劇和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文學作品的朗誦權;向公眾傳播作品和表演或朗誦作品的權利;向公眾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作品的權利;作品的翻譯權;作品的匯編權、改編權或其他修改權;作品的電影改編權、復制權、發行 權、公開表演權、電影等作品的傳播權;以及作品作者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改編或復制作品本身的權利。

《伯爾尼公約》要求保護精神權利。

《伯爾尼公約》要求保護精神權利。作者享有的這些權利獨立於作者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反對對其作品進行任何有損作者尊嚴和聲譽的歪曲、肢解或其他修改或減損的權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這是該協議對知識產權高度保護的壹個例外。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伯爾尼公約》的基礎上增加了出租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權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規定保護鄰接權,其中包括表演者的權利以及電影制作者和廣播者的權利,這些權利也受到《羅馬公約》的保護。不過,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潛在成員相比,《羅馬公約》的成員有限。

《伯爾尼公約》規定,成員國對版權的承認或維護不需要任何形式或程序。

3)關於保護期限

《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規定,版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 50 年,照片和實用藝術作品為作者終生加 25 年。

4.商業秘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公約》沒有規定保護商業秘密,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 "未披露的信息"(即商業秘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 39 條規定,法律應防止商業秘密的披露,只有當商業秘密未被披露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時,才構成商業秘密;商業信息具有秘密的性質;商業信息具有防止秘密披露的性質;商業信息具有秘密的性質。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 39 條規定,法律應防止商業秘密的披露,如果該信息未公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保守秘密;且該商業信息的商業價值是由於該信息的保密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要求保護化學和醫藥產品領域的商業秘密,當然這需要政府授權。例如,美國被要求保護壹項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與已通過食品和藥品行政審批的藥物組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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