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電子采購方式由供應商自行從指定網站下載競爭性磋商文件的,留給供應商下載的時間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這四種采購方式,對公告期限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詢價公告的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開標流程:
1、競爭性談判開標流程有:競爭性談判開標、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以及確定中標供應商;
2、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成交評審標準等事項;
4、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綜上所述: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通過組成競爭性談判小組,就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事項進行的談判。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自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的依據。
磋商文件發售期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當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供應商獲取磋商文件;不足五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