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維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表明,即使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購買,其仍具有消費主體資格,不影響其以消費者身份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而言的。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就應當認定為 "為了生活消費需要 "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就屬於本法調整的範圍。
立法本意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任何人都不能利用他人的違法行為牟利。在購買商品前經營者已獲知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實情況,為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牟利而故意購買知假買假的不合格商品,利用購假牟利的,不能認定為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的商品。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是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