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衛藥準字就是壹種批準文號,他是原來衛生部給藥品的批準文號,但是現在都已經改為國藥準字了,沒有衛藥準字這個名稱了。
例如,原化學藥品“京衛藥準字(1996)第000001號”換發為“國藥準字H11020001”,字母和數字含義依次是:“H”為化學藥品,“11”為北京市的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02”為換發之年2002年的後兩位數字,“0001”為新的順序號。
以下是具體資料,僅供參考:
在二○○二年壹月二十八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知:
藥品批準文號是藥品生產合法性的標誌。《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藥品“須經國務院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藥品的批
準文號的格式不盡相同,這種情況,不利於進行統壹管理和監督。為加強藥品批準文號管
理,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國藥監註
〔2001〕582號)要求,現又規範了新的藥品批準文號格式,並將在近期對全國藥品生產企
業已合法生產的藥品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藥準字+1位字母+8位數字,試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國
藥試字+1位字母+8位數字。
化學藥品使用字母“H”,中藥使用字母“Z”,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整頓的保健藥
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體外化學診斷試劑使用字母“T”,藥用輔料使
用字母“F”,進口分包裝藥品使用字母“J”。數字第1、2位為原批準文號的來源代碼,其
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準的藥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國家藥品監督
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區劃代碼(見附件壹)前兩位的,為原各省級衛生
行政部門批準的藥品。第3、4位為換發批準文號之年公元年號的後兩位數字,但來源於衛
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準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後兩位數字。數字第5至8位
為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