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若申請人是員工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事由,壹般壹式兩份,若被申請人為多數,則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則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二、若申請人是屬於集體爭議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壹類中(1)至(6)項資料以外,申請人還需推薦3至5名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於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三、若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壹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的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註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