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和其他危險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事法律責任又稱 "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規定,犯罪主體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只能由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承擔。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擴散,情節嚴重,危害公共****、依照《刑法》第 115 條第 2 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 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銷售口罩、藥品等防護、預防用品為名,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的,對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