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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處罰標準

銷售假藥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具體如下: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有: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1、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4)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5)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對上述所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癥、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2、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綜上所述,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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