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條上海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局下屬的上海市城市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管處負責本市道路運輸日常管理的具體實施,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區道路運輸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