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表:患有本表所列慢性病的參保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並填寫本表(壹式兩份)。
2.鑒定:患者持本表及近壹年病歷、檢查報告或出院總結到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含ⅰ、ⅱ期高血壓、1型糖尿病、二型糖尿病)相關科室,由專科副主任以上醫師按規定準入標準進行鑒定,醫院醫保辦審核蓋章。
3.交付:由用人單位(區社保所)代理人持醫療機構審核確認後的門診慢性病準入申請表,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審核、準入手續。提交時應附下列材料之壹:審查醫院醫務部門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相關疾病的原始病理報告和出院小結復印件;近壹年相關門診病歷及檢查報告原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