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報檢
1.1 受理材料的審核內容
1.2 出口食品應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書。
2)貿易合同/信用證、產品的重量明細單和加工企業的產品廠檢合格單證(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原件供審核,復印件存檔。
4)出口脫水蔬菜、蜂蜜產品報檢的企業須提供獲得產地局基地檢驗檢疫備案相關材料。
5)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時,按規定辦理。
2.檢驗
2.1 檢驗依據
1)進口國(地區)標準和要求;
2)我國與進口國家或地區政府簽定的雙邊、多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等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4)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有關標準;
2.2 檢驗內容
1)數量、重量、包裝、規格、標簽、標記及嘜頭。
2)安全衛生檢驗。
3)特定標示成分檢驗。
3.現場檢驗和抽樣
3.1出口食品現場檢驗
1)食品檢驗人員審單赴現場後,應在貨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對報檢的進出口食品實施現場檢驗。
2)核查貨物的品名、批號、數量、重量、外包裝、規格、嘜頭/標記是否與報檢單證相符。檢查有無生產日期,是否在保質期內。
3)檢查產品的儲存現場是否清潔衛生,有無有害蟲和鼠害,產品外包裝上有無汙染等情況。產品是否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有無相互混雜或與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裝、混運的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詳細作好查驗記錄,並請貨主和代理人簽字,必要時應拍照和攝像壹並存檔。
4)包裝查驗:檢查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滲漏或汙染情況;核查包裝容器是否符合產品的性能及安全衛生要求,有無其合格證明,包裝材料是否為無毒和清潔;屬於危險品的酒類的運輸包裝,應核查是否通過檢驗檢疫機構的包裝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5)標簽檢驗:檢驗出口食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標簽標準或相關要求。如無特殊要求,按我國標簽標準檢驗。
6)感官檢驗:感官檢查組織狀態、色澤、氣味、滋味是否正常,有無異物,液體樣品有無分層及渾濁現象,粉狀樣品有無水濕、結塊,有無黴變、腐敗變質等現象。
4.實驗室檢驗
實驗室應在規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檢疫結果報告單》。
5.復驗
進出口食品的報檢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做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復驗。復驗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行政復議法》、《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執行。
6.結果評定與處理
6.1 檢驗結果符合檢驗依據的判定為合格;
6.2 檢驗項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 審查和感官檢驗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做出現場不合格的判定。
1)腐爛變質、異味、結塊、黴變、生蟲、混有異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
2)使用來自國際組織宣布為嚴重核汙染區的食品原料生產的;
3)因為衛生質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國禁用的食品添加劑或強化劑;
5)無生產/保質日期或已超過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裝嚴重破損、滲漏的;
7)經審查貨物與報驗單據不符的;
8)國家規定不允許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
6.4 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處理
1)不符合我國食品標準和要求的進口食品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檢驗檢疫部門監督下進行退貨、銷毀、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處理方式。
2)不符合標準、合同或信用證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衛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衛生的,可經加工整理後,重新檢驗合格或國外客戶的確認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檢驗檢疫備案工作程序
報檢材料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壹、報檢單(蓋企業章)
二、合同、信用證(如果有)、發票、裝箱單、委托書
三、出境植物及產品協檢結果單(蓋企業章)
四、出境植物及產品協檢結果單附頁(蓋企業章)
五、檢驗檢疫標誌材料 1.《出境食品檢驗檢疫標誌監督加施記錄》 2.外包裝(外箱)照片(或圖片),顯示外包裝上生產企業名稱、衛生註冊登記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及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的情況。
六、原料溯源證明或采購證明(要隨附基地備案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七、出口食品中添加劑/輔料使用情況申報表(如果使用了添加劑、輔料或其他化學品)
八、食品標簽材料 預包裝食品標簽已有審核證書的要提供復印件,無審核證書的要提供食品標簽樣張(可以是原件、復印件或照片)、翻譯件。
九、企業集裝箱檢驗檢疫聲明
十、包裝性能結果單(外包裝及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內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