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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法律分析:為貫徹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規範醫院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

第十條 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壹)處方記載的患者壹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壹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須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七)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九)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壹)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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