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保飛行檢查制度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針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藥招標采購機構、定點醫藥機構、醫藥企業、醫保醫(藥)師、參保人員等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現場監督檢查。該項制度具有下列特點:壹是合法性、職權性,通常由上級醫保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法、《行政強制法》《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飛行檢查規程(試行)》授權,主動實施而無需被監督檢查單位申請啟動的行政行為;二是直接性,由醫保行政部門直接面對人、物、行為、場所等開展的現場檢查;三是突擊性,飛行檢查通常是秘密開展,即醫保行政部門不預先告知被檢查對象;四是強制性,當被檢查對象偽造、變造、轉移、隱匿、塗改和銷毀財務賬目、記賬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時,醫保行政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當被檢查對象不配合、拒絕、阻撓醫保行政部門開展檢查時,醫保行政部門可強制檢查,被檢查對象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是客觀性,醫保行政部門可邀請衛生健康、公安、藥監部門聯合飛檢,並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組織符合條件的社會第三方參加檢查,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六是侵益性,飛行檢查會給被檢查對象帶來不利後果,即為被檢查對象設定接受現場檢查、保管資料、接受詢問等義務,限制壹定時期場所、人員、資料等相對權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