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經營者。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以烹飪等方式現做現賣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經營者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等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合法權益,並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建設、改造適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分析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第七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履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類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
農業、商務、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具體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前店後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其主營業務的性質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宣傳,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隱患。第十條 各類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提升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真實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