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標明生產日期是違法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應當用中文相應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對因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