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監管部門應提前告知相關企業和公眾。這有助於企業和公眾了解新標準的要求和影響,提前做好適應和準備。同時,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廣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其次,監管部門還應將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審批、認證或吊銷決定告知當事人。這包括告知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這有助於當事人了解審批的進展和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監管部門還應及時向公眾通報食品藥品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和行政處罰決定。這有助於公眾了解食品藥品市場的安全狀況,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同時,通過公開曝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可以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促進企業守法經營和行業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確保決策公正、透明、合法。這有利於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食品藥品市場安全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零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內容。對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條規定: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不得參與藥品的生產、經營,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督藥品的生產、銷售。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藥品檢驗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實施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