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禁毒規劃、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三)指導、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完成禁毒工作任務,對開展禁毒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四)統籌協調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對毒品危害嚴重的地區進行重點整治,整合利用自治州的戒毒康復資源;
(五)開展吸毒人員監測普查工作,組織調查、評估、分析本地區的毒情形勢,總結推廣禁毒工作經驗;
(六)建立健全和落實禁毒工作表彰獎勵制度;
(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的目標、職責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加強信息交流和工作協作。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等形式參與禁毒工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工作成績突出、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對舉報人予以保護。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全社會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結合實際,通過創建無毒鄉(鎮)、無毒村(社區),建立完善村規民約等形式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第十壹條 家庭應當重視毒品預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第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免費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專題節目。第十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走私、販賣和非法制造、運輸、持有毒品;
(二)吸食、註射毒品;
(三)非法種植罌粟、大麻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四)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
(五)非法生產、銷售添加罌粟殼(籽、苗)等毒品原植物的食品;
(六)非法生產、經營、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七)違反國家規定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信息;
(八)非法傳授制毒方法;
(九)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禁種鏟除工作,發現非法種植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
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發現非法種植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和洗浴、網吧、賓館、酒店、客棧等服務場所應當落實禁毒防範的規定和措施,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娛樂場所和服務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張貼、擺放禁毒警示標誌、禁毒宣傳品,公布舉報電話,發現場所內的販毒、吸毒等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