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規章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4.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相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5.負責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8.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9.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10,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負責特殊標誌和正式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11.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12,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13,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國際合作與交流;
14,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和沒收的款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當場罰款二十元;
(二)對公民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等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