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的監督管理,保障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和人體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貿部門負責研究擬定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產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等行業管理工作。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經貿部門,執行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其采購、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和安全。
第五條 在中央統壹政策、統壹規劃、統壹組織的原則下,省人民政府建立醫藥儲備制度,保障發生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的藥品、醫療器械供應。
醫藥儲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經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在藥品、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