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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建立十余年,法律援助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然而,受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實施中出現了宣傳、經費、援助案件結構、協調機制、人才等方面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在現有條件下解決問題的對策。

壹.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在各級司法系統中,對因經濟困難等因素,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護其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它在壹國司法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十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揮了良好的社會作用,法律援助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但受經濟、社會和法治發展水平及相關因素的限制,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律援助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壹)法律援助“刑重於人”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為刑事救助制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制度有暢通的渠道。而且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要求配合工作。因此,每當法院要求刑事援助時,法律援助機構壹般都會作出回應。民事援助往往由受害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刑事被告受到國家司法制度以及公共、檢察和法律機關的執法程序和紀律要求的保障。然而,公民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往往使他們難以生存。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很難為他們提供有效的保護。因此,他們更迫切需要得到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中“刑重於人”的嚴重現象,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

(二)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簡單,人才匱乏。因為經費、重視等各種原因,很多縣市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形成日常工作制度。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絕大多數是以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調動的形式調配的。這些人員很多不具備系統、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素養,無法滿足法律援助機構數量龐大、種類繁多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而且,我國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分布極不均衡,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貧困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的弱勢群體分布很少。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非常困難。

(3)資金緊張,沒有保障機制。目前,法律援助經費十分緊張,特別是在西部基層和壹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經費短缺更為嚴重。壹些縣市甚至將法律援助機構設置為自收自支機構,完全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宗旨。雖然《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然而,只有少數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時撥付,更不用說根據實際需要撥付並隨著經濟發展而增加了。很多法律援助機構每年都會申請壹份報告,然後等待未知的結果。在實際工作中,要麽拖欠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助,要麽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四)司法機關與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的合作機制。雖然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規定,從司法機關采取第壹次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但刑事法律援助實際上僅限於出庭辯護。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這壹重要階段被人為地省略了。偵察機關、檢查機關沒有聯系法律援助機構的意識和機制,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很多關鍵證據的獲取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醫療衛生、鑒定等部門的支持,這些部門要麽不作為,要麽費用昂貴,同時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

(5)宣傳工作不到位。由此,壹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不能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壹方面,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傳工作與受眾脫節,使那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沒有機會和途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通過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維護。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只是處於概念階段,對其社會作用、具體工作條件、社會需求規模、支出和人員編制、與相關部門的協調等基本不了解。沒有有力的支持和幫助,導致法律援助工作只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1)明確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條件和程序。增加批準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緩解刑事援助案件嚴重占用民事援助資金的現象。各地要盡快在法律援助條例中明確“法律援助範圍”、“經濟困難標準”等授權條款,明示並公布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範圍、條件和程序。逐步建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員的執業環境,幫助和支持他們完成援助任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會同人民法院、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部門制定所有認可的、統壹的法律援助審批文件。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還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給予法律援助機構支持和幫助,並建立定期聯系和協調機制,從而真正暢通整個法律援助渠道。

(二)整頓和落實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建立律師行業和法律援助系統之間、地區之間的人才共享機制。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經費分配、日常工作制度和責任機制應當監督落實。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滿足崗位需求的,可以直接與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協調,利用與律師行業的人才共享,緩解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的人才瓶頸。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拔人才充實法律援助機構,逐步解決法律援助機構人才短缺的問題。再者,法律援助機構應打破地域限制,建立人員共享機制,在更大範圍內建立律師池或法律援助人才庫並使之網絡化。區域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均可派員對當年未完成援助任務的律師或法律援助人員進行援助,實現區域內人才共享。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行業奉獻和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首先,要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爭取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支持貧困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次,每個案件的補助標準要與實際支出相符,即保證律師等救助人員的無償工作。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號召各種社會力量進行捐贈,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需要解決壹定的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問題。

(四)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弱勢群體真正了解法律援助。首先,要結合當前以人為本、倡導社會公正的執政理念,加強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宣傳,讓其在法律援助經費分配、工作開展、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給予重大支持,營造相關社會環境,改變法律援助工作僅靠司法行政機關維持的局面。同時,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要深入基層。最後,宣傳要有意識地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社會捐贈奠定基礎。

法律援助是壹項意義深遠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努力和各種社會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斷完善和發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維護合法權益,讓法律正義得到更廣泛的體現,在中國法治進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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