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卡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時,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日結算金額不設上限,參保人每日累計購藥金額超過500元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會給出提示。定點零售藥店經理或指定負責人審核藥品及相關購藥人身份信息後,購藥人在購藥單存根上簽字確認,定點零售藥店留存備查。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醫保卡報銷僅限於因疾病和部分意外事故在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以上醫療費用。報銷公式為:(總費用-門檻費用-自費費用-費用超支)*(75+年齡*0.2)%。壹般情況下,實際報銷比例從20%到60%不等。自費藥不報銷,乙類藥品80%報銷,床位費有限,部分檢查費和按規定的診療費不能報銷。
2.醫保卡報銷金額為當地社會人員平均工資的4倍(1年累計值)。
3.醫保卡裏的錢可以用來在定點藥店買藥,支付門診和急診費用,但不屬於報銷範疇,因為醫保卡裏的錢是醫保個人賬戶裏的錢。
4、大病保險報銷參保人員患大病,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符合本市醫療保險個人自負規定的,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由大病保險基金報銷50%。即報銷金額=自費部分×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