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藥品經營企業需要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申請換證。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審核: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藥品經營企業的資質、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
3、現場檢查:審核通過後,發證機關會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經營場所、設備、人員、質量控制制度、藥品貯存等方面;
4、發證:檢查合格後,發證機關會重新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需要的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審查表;
2、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個人簡歷、身份證、學歷、執業藥師證、繼續教育證;
5、營業場所及主要設施設備平面布置圖;
6、企業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7、營業場所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綜上所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註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