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根據實際的醫療費用,而不是百分比。相關規定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