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通知》附件中有詳細列舉。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現公布《麻醉藥品目錄》(2013版)、《精神藥品目錄》(2013版),自2014 1日起施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
該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濫用已上市銷售但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列入目錄或者將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壹類精神藥品..
擴展數據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原藥材管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原藥材種植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臨床試驗不得以健康人為受試者。
第十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並根據年度需求總量調整和公布。
參考資料: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3]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