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的,或者向以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者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用藥用植物的種植實行管理。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以及其他可用於提煉和加工國家管制麻醉品的植物原料。禁止走私或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和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對象。
擅自進入國家規定的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企業提取加工場所和國家規定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以及其他封鎖區域的,由封鎖人員責令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施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竊、哄搶、丟失或者以其他形式流入非法渠道的,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入境口岸以及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進出境人員、物品、貨物、運輸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口岸進出境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查驗,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收繳的毒品,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設備、資金等,依照規定予以收繳、處理。
參考文獻:Good Wikipedia - Chinese People's **** 和國家禁毒法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行管制:
國家對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和其他可用於提煉和加工國家管制麻醉品的原植物。禁止走私或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