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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商品條碼在商業經營活動中的應用,提高商業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商品流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應用於商品上,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和相應的字符組成,在國際、國內流通領域常用來表示壹定信息的標識。第三條(商品條碼的組成)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由中國商品條碼廠商識別代碼(以下簡稱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組成。第四條(商品條碼的應用)

本市鼓勵企業應用商品條碼,鼓勵企業采用與商品條碼應用相關的自動化管理設施。第五條(主管部門和編碼機構)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商品條碼推廣應用的主管部門。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簡稱編碼機構)負責受理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和商品條碼產品檢測。第六條(制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商品經營活動的需要,自願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七條(申請註冊提交的材料)

單位或者個人向編碼機構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時,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第8條(制造商識別碼的分配)

編碼機構收到註冊申請後,初審合格的,提交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復審。經審查批準後,發給制造商壹個識別代碼,並發給註冊證書。第九條(商品條碼的編制)

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廠商識別代碼註冊證書後,可以將廠商識別代碼與自行開發的商品項目代碼、按照國家標準計算方法計算的校驗碼相結合,編制某種商品條碼,在其商品上使用。

未經註冊,不得擅自編制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由廠商識別代碼組成的商品條碼。第十條(商品項目編碼的制定)

單位或個人在編制商品條碼時,對於不同品種、類型和規格的商品,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

商品項目編碼壹旦擬定,就要遵循唯壹性和不變性的原則。第十壹條(廠商識別代碼和商品條碼專有權)

單位或者個人對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以及由廠商識別代碼形成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由廠商識別代碼組成的商品條碼。第十二條(變更程序)

單位或者個人變更名稱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或者證件到編碼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制造商識別碼的有效期)

制造商識別碼的有效期為2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到編碼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不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擁有的廠商識別代碼,停止使用由該廠商識別代碼組成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新啟用已註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由廠商識別代碼形成的商品條碼。第十四條(商品條碼的打印)

需要承接商品條碼印刷的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商品條碼印刷能力,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條碼原版片。

承擔商品條碼印刷的單位可以向編碼機構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能力認證。第十五條(商品條碼短碼的申請)

已經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或者個人,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壹定比例的,可以申請商品條碼的簡稱代碼。第十六條(行政措施)

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壹條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第十七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八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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