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決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2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3、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公道正派;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候選人的出現
1,隨機選擇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本轄區常住人口名單中隨機抽取,並征求本人意見。
2.個人申請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轄區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3.組織推薦
公民工作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經本人同意後推薦,推薦表報送所在地鎮(街道)司法分局。
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得超過當地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數的五分之壹。
擴展數據:
壹、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執業律師以及其他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和任期
(1)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也可以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二)人民陪審員的人數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三)人民陪審員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