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政府集中采購網基本概況:
山東省省級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省級機關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的通知》(魯編[2003]13號)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的省級政府集中采購執行機構。
近年來,圍繞服務經濟、改善民生、保障政務運行、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目標,中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采購、優質服務、規範操作、廉潔高效的工作宗旨,認真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積極履行集中采購職能,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運行機制、規範操作程序,擴大采購規模、提高采購效率、創新采購方式,豐富采購手段,集中采購工作壹直保持持續、快速、規範發展的良好局面。中心先後榮獲“全國青年文明號”、“省級文明單位”、“省直機關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榮譽。
為了進壹步規定山東招投標的投標規範性,制定相關辦事操作流程,其中集中采購工作流程具體內容包括:(壹)項目立項、(二)采購方案論證、(三)編制采購文件、(四)發布采購信息及投標登記、(五)抽取評審專家、(六)聘請公證、監督人員、(七)開標(報價)、(八)評標(談判)、(九)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十)中標(成交)通知書、(十壹)質疑與投訴等相關內容。評標(談判)的具體規定,評標的主要流程包括:
(1)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
(2)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壹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如是競爭性談判方式,談判小組與供應商分別單獨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根據供應商的報價、響應內容及談判的情況,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的報價。
(4)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采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采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5)編寫評審報告。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成員出具評審意見書,並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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