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農業、畜牧業、漁業、海洋經濟、工業、外經貿等行業管理;負責相關行業運行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3)按照規定負責農業、畜牧業、漁業、海洋經濟、工業、外經貿、商務、保稅區、信息化相關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和使用。
(四)統籌協調工業轉型升級工作並監督實施,按分工負責工業用地的管理使用;推動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制造業和傳統產業;參與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科技重大專項;負責相關領域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五)指導農業現代化建設;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牧業監督管理;按規定監督管理農牧業投入品;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的組織協調和獸醫制度的落實;承擔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協調 "菜籃子 "工程。
(六)承擔海洋經濟、漁業管理責任。承擔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範市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與增殖、漁港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指導港澳流動漁民的管理和協調工作,與港澳有關部門建立聯系。
(七)促進生產性服務業和商貿流通業發展;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按規定監督管理特殊流通行業;負責會展業管理工作。
(八)組織協調電力經濟運行,依法實施電力行業管理和改革;組織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清潔生產以及農業、工業、商業節能降耗監測工作。
(九)承擔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儲備和市場供應的責任;負責糧食行政管理和食鹽、藥品流通管理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進出口工作,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計劃;管理加工貿易業務,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指導和管理服務貿易,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事宜,指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
(十壹)指導外商直接投資工作。按權限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變更、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企業 "走出去 "開展跨國經營和開拓國際市場,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企業設立、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工作;負責牽頭境外勞務和境外就業權益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規劃和申報工作;指導、協調保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四)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組織指導國防科技工業軍轉民工作,組織指導民用部門的軍工配套工作。
(十五)負責國內經濟交流與協作,促進外溢經濟發展;負責對口支援、同富工程和支援老區建設工作。 (網站)、公用 **** 通信網和信息網的互聯互通;指導協調無線電通信業務。
(十七)協調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協調全市黨政機關信息網絡、基礎信息庫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協調全市電子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享工作,協調全市電子政務流程優化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綜合管理。組織協調信息安全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建設,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責任。
(十八)承擔漁業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監督管理和生產流通安全工作;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管理工作。
(十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