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對全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考核。
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等參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治理,及時發現、報告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民政、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公***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相關工作。第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門實施。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建立以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字城管系統,不斷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的公***道德水平。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城鎮容貌整潔和環境衛生良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二章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本條例所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三條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具體劃分如下:
(壹)主次幹道、街巷、橋梁、天橋、公***廁所等城市公***區域,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機場、車站、碼頭、公路、鐵路、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車場,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報刊亭、公交站亭、戶外廣告、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箱)蓋、交通信號燈、監控設備等設施和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早市、夜市及其他臨時攤點的經營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設立單位負責;
(六)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旅遊景區、文化娛樂等公***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商場、賓館、飯店、商品交易市場、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十)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十壹)臨街商戶周圍由建築物產權人和經營者負責;
(十二)無責任人的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導致責任不明確的,由***同的上壹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