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人壽(C款)終身壽險(分紅型)”簡稱“金泰人壽C款”。在本保險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金泰人壽(C)終身壽險(分紅型)合同》。
1.妳和我們簽訂的合同
1.1合同構成
本合同是您與我們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等保險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評論、審批表及其他經您與我們認可的書面協議。
1.2合同成立和生效
妳申請保險,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險單上寫明了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單年度、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期、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計算。
1.3投保年齡
指被保險人在您投保時的年齡,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出生後30天至50歲。
1.4猶豫期
從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求,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終止本合同,我們將在扣除65,438+00元的費用後退還您支付的保險費。
當您解除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本合同將在我們收到您的書面終止申請後立即終止,我們將不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負責。
2.我們提供的保證
2.1保險金額
(1)本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包括基本保險金額和累計紅利保險金額。如因減保或您我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導致有效保險金額發生變化,我們將按照變化後的有效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2)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分期計算,每期為65,438+00,000元。
2.2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限額
未成年子女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死亡後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2.3保險期限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的壹生。
2.4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死亡保險或完全殘疾保險
(1)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死亡或全殘,或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後壹次復效之日(以較晚者為準)起180天後死亡或全殘,我們按死亡或全殘時的有效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後壹次復效之日(以較晚者為準)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我們將按已付保險費的125%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如遇減保,上述“已交保險費”將按減保比例遞減。
2.5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之壹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恢復效力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註射毒品;
(5)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上述(1)情況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且您已繳納保險費超過2年的,我們將保單現金價值退還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上述(1)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本合同終止,且您已繳納保險費2年以上的,我們將保單現金價值退還給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人因上述其他情況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合同終止,我們將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保險金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壹人或多人作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超過壹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等額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在收到受益人變更的書面通知後,我們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據上批註或附簽本審批表。
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另有規定外,全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後10天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難以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我們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的發生,或未及時通知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申請
申請保險金時,請遵循以下方法:
死亡保險申請
申請人應當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1)保險合同;
(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可以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原因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書。
申請完全殘疾保險
申請人應當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1)保險合同;
(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二級以上醫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資料或肢體傷殘程度鑒定書;
(4)為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傷害程度可以提供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果上述投保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我們將及時通知投保人補充相關證件和資料。
3.4保險支付
我們將在收到投保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5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批準。對於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在與受益人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費外,還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前述“損失”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在批準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自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無法確定保險金給付金額的,按照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金額先行給付;在我們最終確定要支付的保險金金額後,我們會支付相應的差額。
3.5宣告死亡的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並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將以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如滿足本合同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則身故保險金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或者知道自己未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保險金申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30日內退還向我們支付的死亡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雙方依法確定。
3.6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保單紅利
4.1保單紅利的確定
本合同為分紅險合同,您有權參與我們分紅險業務的可分配盈余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將根據分紅險的經營狀況,確定每年的分紅方案。保單紅利不保證。
我們會在每個保單年度為您提供壹份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如果有股利分配,我們將根據本條分配股利。本合同中的獎金包括年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1)年度獎金
年度獎金的分配方式為增量獎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將在每年合同生效日的相應日,根據確定的分紅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險金額。增加的金額也參與以後年度的分紅,因年度分紅而增加的保險金額稱為分紅保險金額。
如果被保險人在最後壹次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且未發生責任免除,本合同的年度紅利由我們按照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給付。
(2)年終獎金
因保險事故或保險合同終止而終止合同時,應支付最終獎金。本合同結束時的獎金分為以下兩種:
①愛護黃金
若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壹年後身故或全殘,且不存在責任免除,我們將根據分紅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如果在本合同終止時確定了愛心款的分配,我們將以愛心款的形式支付。
②特別獎金
合同生效壹年後,如因上述原因以外的原因導致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將根據分紅險業務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如果在合同終止時確定有特別股息分配,我們將以特別股息的形式支付。保險減少時,支付本合同中減少的保險金額對應的特別紅利。
5.保險費的支付
5.1保險費支付
本合同的保險費在限定的年內支付(即在約定的支付期內每年支付壹次)。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為15,20年。當妳投保時,妳同意我們的付款期限,並把它寫在保險單上。
繳納首期保費後,應按約定在每個約定繳費日繳納剩余保費。
5.2寬限期
在您支付首期保費後,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到期保費,寬限期為自約定的保費支付日次日零時起60天。在寬限期內,我們仍將承擔保險責任,但我們將在支付保險費時扣除您所欠的保險費。
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後仍未繳納保險費,且未選擇自動繳納保險費,本合同將於寬限期屆滿次日零時起終止。
6.現金價值權益
6.1現金價值
指本合同的保單價值,通常體現為合同終止時我們退還的金額,根據精算原理計算。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指本合同中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見本合同相應欄目。
6.2保單質押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我行審批後,您可以申請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扣除所有債務後的現金價值的8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按照您與我行簽訂的貸款協議中約定的利率執行。
本合同效力於貸款本息加其他欠款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之日24時終止。
6.3保險費自動支付。
投保時明確選擇保費繳納方式,寬限期後仍未繳納分期繳納保費的,若保單現金價值扣除各種欠款後的余額足以支付應付保費及利息的,我們以保單現金價值的余額支付應付保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保險單扣除各種欠款後的現金價值余額不足以支付保險費和應付利息,我們將對可提前支付的天數進行折算,在可提前支付的天數內,本合同繼續有效;當預付的保費、利息和欠款之和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在提前支付保費期間,如果解除合同、減少保險、支付保險費或最終紅利,我們將從支付的現金價值、保險費或最終紅利中扣除提前支付的保費和利息。提前支付的保費利息按照我們公布的利率參考基準利率1年流動資金貸款計算。
6.4扣除和結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計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您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您可以將本合同變更為減繳保險,減繳保險變更後的有效保險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000元。
減額清償時,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扣除各種欠款後的余額,作為壹次性清償的保險費,以改變當時的合同條件,減少本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
變更為減少給付保險後,本合同將按照變更後的有效保險金額參與後續年度的分紅。
7.保險縮減
7.1保險減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減保,將有效保險金額中的基本保險金額和累計紅利保險金額同比例減少。我們將退還減少保險金額所對應的現金價值,但本合同減少保險後的有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0,000元。
減保率=(1-減保後有效保險金額÷減保前有效保險金額)。減少保險後,本合同項下的未來保險費將按照減少的保險比例相應減少。
8.轉換年金
8.1轉換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申請訂立我們當時提供的轉換年金保險合同,我們將在審核通過後按照當時轉換年金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年金。
(1)您根據本保險條款“7.1減保”規定的條件申請減保,將減保金額對應的全部或部分現金價值及最終紅利轉換為年金;
(2)您根據保險條款“10.1您解除合同的程序及風險”的規定申請解除本合同,並將當時有效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及年終獎金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年金,本合同終止;
(3)受益人將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和最終紅利轉換為年金。
參與轉換的總金額不得低於我們在轉換時規定的最低金額。
9.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復
9.1暫停。
在本合同有效期終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合同不參與分紅。
9.2有效性恢復
本合同終止後2年內,可以申請恢復合同。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壹致意見後,在您支付保險費及相應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上述補充保險費的利息按照我行參照基準利率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浮動後公布的利率計算。
如果您和我們在本合同終止兩年後仍未達成協議,我們有權終止合同。如果我們終止合同,我們將在合同終止時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10.合同中止
10.1您終止合同的程序和風險
如果您在猶豫期後申請終止本合同,請填寫本合同終止申請表,並向我們提供以下信息: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當我們收到終止合同的申請時,本合同即告終止。我們將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您。
如果過了猶豫期就終止合同,妳會遭受壹些損失。
11.解釋、告知和終止權利限制
11.1明確說明並如實告知
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應該向妳解釋合同的內容。
對於保險條款中免除我方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足以引起您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的解釋,該條款將不會生效。
我們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情況,您應該如實告訴我們。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我們有權終止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也不退還保險費。
因重大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負責支付保險金,但應退還已支付的保險金。如遇減保,上述“已交保險費”將按減保比例遞減。
如果我們已經知道妳在合同簽訂時沒有告訴我們的事情,我們不會終止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負責支付保險金。
11.2我方終止合同權利的限制
保險條款“11.1”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自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的,消滅。如果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我方不得終止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負責支付保險金。
12.其他需要註意的事項
12.1年齡誤差。
投保時,應當按照投保單上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出現錯誤,您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它:
(1)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其真實年齡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我們有權解除合同,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您。當我方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時,適用本保險條款“11.2我方終止合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
(2)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您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我們有權予以更正,並要求您支付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的,按照實際支付的保險費和應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保險費。
(3)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您多支付的保險費超過應支付的保險費,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4)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使紅利保險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進行調整。
12.2未清金額
當我們支付各種保險費、最終紅利、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未付保險費、保單質押貸款或其他未付金額及相應利息,我們將在扣除上述欠款後予以支付。
12.3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與我們協商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本合同發生變更,我們將在保險單上批註或附上批準表格,或者您將與我們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12.4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當您的地址、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發生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如果您未能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最後地址、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發出的相關通知應視為已送達您。
12.5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您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壹解決爭議:
(1)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解釋
13.1保單年度
壹個保單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生效日相應日期的0: 00開始,至下壹個合同生效日的前壹天24: 00結束。
13.2合同生效日期
指本合同生效日後每年本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期,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日。當月沒有對應日的,以當月的最後壹天為對應日。
13.3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期
指保險費支付期內每份合同生效日的前壹天。
13.4歲
指按照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零周歲,每年增加壹周歲,不滿壹周歲不計算在內。
13.5有效身份證
指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以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等證件。
13.6意外傷害
指外部的、突發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造成的身體傷害。
本合同中提及的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由於潛在疾病、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癥狀出現後24小時內,看似健康的人發生的非暴力性猝死。如有猝死的認定,以司法機關和醫療機構的法律文書為準。
13.7完全殘疾
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
(1)永久全盲(註①);
(2)雙上肢腕關節或雙下肢踝關節缺失;
(3)壹上肢以上腕關節、壹下肢以上踝關節缺失;
(4)壹只眼睛永久性完全失明,壹條上肢腕關節喪失;
(5)壹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踝關節以上缺失壹條下肢;
(6)肢體關節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②);
(7)咀嚼和吞咽功能完全永久喪失(註③);
(8)中樞神經系統功能或胸腹部器官功能極度受損,以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都需要他人的幫助才能維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動(註4)。
全殘鑒定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醫院或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進行。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180天仍未結束治療的,按180天的身體狀況進行鑒定。
註意:
(1)失明包括眼球喪失或剜出,或不能分辨明暗,或只能在眼前進行手工操作。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有合格眼科醫師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②關節功能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癱瘓,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質性紊亂或功能障礙,導致除流質食物外不能咀嚼或吞咽的狀態。
(4)為了維持生命,日常生活的壹切活動都需要他人的幫助,即進食、大小便、穿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這些都是自己無法完成的,需要別人的幫助。
13.8藥品
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醫生為治療疾病而開出的處方藥但含有毒品成分。
13.9酒駕
是指車輛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經檢測或者鑒定達到或者超過壹定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醉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
13.10無證駕駛
指下列情況之壹:
(1)沒資格開車;
(二)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的;
(三)持不合格駕駛證駕駛的;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駛時,沒有教練隨車指導,或者不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
13.11沒有有效驅動。
證書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1)機動車依法註銷登記;
(二)未依法按時進行或者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13.12機動車
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運送物品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13.13情況復雜。
是指在我們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資料後5日內,不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或損失程度,需要進壹步核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