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壹)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壹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
(六)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