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積極倡導建立價格聯動機制
隨著價格體制改革、特別是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價格管理方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價格聯動機制逐步建立。目前,成品油價格已建立了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而變動的機制,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與之相關聯的道路旅客運輸價格、城市出租汽車運輸價格、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等與上遊產品掛鉤的價格聯動機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效率提高是建立價格聯動機制最直觀的好處
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形成上下通暢的價格調整制度,既可以及時疏導價格矛盾,確保社會穩定,減少不必要的購進成本,惠利於民,又可以節約行政成本,還可以縮短價格決策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四、價格聯動機制的核心問題是“價格聯動”
價格聯動機制的核心問題是“價格聯動”,即上下遊產品價格直接掛鉤,上動則下動,上不動則下不動。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後,與之聯動的下遊產品價格調整時,不再舉行價格聽證會,但還須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其它規定和程序依法制定價格。
五、不是所有的價格調整都適用價格聯動機制,資源性產品銷售價格由購進成本和輸配成本構成。
六、關於是否設置啟動點和聯動系數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城市的價格聯動辦法都設置了啟動點和聯動系數。有的設置為“當上遊價格上調或下調百分之幾時啟動價格聯動機制”,也有不設置聯動系數的。
七、合理消化漲價因素
價格聯動時,應合理消化漲價因素。除了上遊產品直接上漲的價格外,還應考慮由此給下遊產品新增加的直接費用,比如損耗、稅金;如果“同時間”調整的話,就可以不考慮資金利息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費用均不得利用價格聯動之機進入銷售價格。針對不同的產品,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應制定統壹的損耗率,使其在同壹區域內的測算標準壹致。
八、建立價格聯動機制與依法行政相輔相成
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只是對定調價項目的組成內容的定價方式進行了調整,即將上遊已經定價的購進成本部分納入聯動機制,這並不改變該項目整體作為聽證項目的性質。再則,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項目,均為省及省以上價格主管等有權部門要求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項目,即已經授權的項目。因此,建立價格聯動機制與依法行政並不矛盾,且相輔相成。
歸根結底,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目的,是要及時疏導價格矛盾。價格聯動機制的建立,不僅要“同方向”,即:上遊產品價格上漲時調高下遊產品價格,上遊產品價格下跌時調低下遊產品價格;而且還要“同時間”,即:上遊產品價格什麽時間調整,下遊產品價格就什麽時間調整,特別是那些沒有預留調價空間和預留調價空間較小的品種,上下遊調價時間保持壹致,不留或盡量不留價格調整時間差。所以,價格聯動機制應設置啟動點,但不應設置聯動系數。否則,價格聯動機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時疏導價格矛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