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壹個適合個人的營業場所。
2.簽訂租賃協議,並向房東索取經營場所的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任意壹份)以備後用。
3、辦理操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4.攜帶租賃協議和經營場所的房產證復印件、壹寸照片、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
5.領取工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註意,此表不能丟失,辦理完相關手續後要交回工商部門。
6.攜帶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租賃協議和經營場所房產證復印件、壹寸照片、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7.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攜帶《食品流通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協議及經營場所房產證復印件、壹寸照片、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工商部門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