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中相關的幾個時限
壹、發現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壹、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二、有客觀的違法事實;三、屬於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二、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
稽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25日內),應當自檢驗報告書
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已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當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順延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或者撤案決定之日。
四、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3日內可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陳述和審辯。
五、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人員的組成、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於舉行聽證會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六、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
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人類的健康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