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
按規定生育的夫妻,壹般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30天產假,也就是128天。
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
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
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
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三、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每日安排不少於1小時工間休息。
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