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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中首次不處罰的標準

廣告法首次不予處罰的標準主要基於廣告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不造成社會危害的原則。

在廣告活動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首次違反《廣告法》規定,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社會危害的,可以主動改正,廣告監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首次不予處罰的措施。

第壹,首次明確了廣告法的適用範圍。

廣告法的首次免責主要適用於首次違法、情節輕微、尚未造成社會危害的廣告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包括輕微的廣告內容違規、未按規定進行廣告備案等等。需要註意的是,廣告法還是會對嚴重的或者故意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二、廣告法第壹次處罰的確定標準

1.首次違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首次違反《廣告法》規定,之前沒有相關違法記錄。

2.情節輕微:違法行為性質輕微,不涉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等嚴重問題。

3.主動糾正:違規者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在發現違規行為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4.無社會危害性:違法行為對社會沒有不良影響,沒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廣告法第壹非處罰的實施程序

1.發現違法廣告活動後,廣告監管部門將對違法行為進行初步調查和認定。

2.符合第壹次處罰認定標準的,廣告監管部門將向違規者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違規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後,廣告監管部門將進行復查,確認整改效果。

4.整改到位的,廣告監管部門不再處罰違法行為;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將依法處罰。

總而言之:

廣告法第壹個非處罰標準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原則,旨在通過對輕微違法行為的糾正,引導廣告業健康發展。在廣告活動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遵守廣告法的規定,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對於情節輕微的首次違法行為,應積極采取糾正措施,以達到《廣告法》中首次不予處罰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58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壹)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促銷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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