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什麽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
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有那些?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綜上所述,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發現材料不齊全、需補正的當場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